張姓槍砲犯辯稱家中的200多箱蜂沒他照顧會死,台南地院法官裁定張嫌以10萬元交保釋放。圖/翻攝臉書 分享 facebook 槍砲犯張姓男子,日前又因涉犯槍砲案,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他有逃亡之虞,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。張嫌坦承有改造槍枝、槍彈之實,但家裡養了200多箱蜜蜂需他照顧處理,否則一周內會死亡。法官認為「本於愛護生命,讓所養蜜蜂不會發生死亡憾事」,裁定張嫌以10萬元交保。此份強制處分書在網路瘋傳,網友封該名法官為「愛蜂法官」,嘆稱:「社會安全秩序,竟比不上蜜蜂」。台南地院發言人、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,法院對被告的羈押,需要具有「犯罪嫌疑重大」、「羈押原因」、「羈押必要性」三要件,尤其是羈押必要性方面,會據個案的進行程度、犯罪性質、情節、被告家庭、生活、經濟等情事,斟酌個案是否能用例如交保、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等實質、心理拘束方式,用來代替羈押被告。郭貞秀表示,本件裁定主要是斟酌該案的各項情節,認為可以用命令被告出具保證金的方式,來代替羈押的必要性,讓案件進行、社會治安及被告人權等面向,獲得平衡。羈押的必要性考量因素眾多,法官對外界指教將虛心檢討,未來做出妥適的強制處分決定。該份8月10日做出的強制處分書內容簡短,第一點為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」,法官在第二點指出,張男坦承以電鑽貫通槍管,有改造槍枝、槍彈事實。張男犯行重大,在搜索當場逃離現場,之前還有兩次通緝記錄,檢察官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,並非無理由。然而,被告警詢時承稱有200多箱蜜蜂需要他照顧處理,不然一周內會死亡。本於愛護生命,讓所養蜜蜂不會因為無人照顧而發生死亡憾事,認被告逃亡之虞,應可改以交保取代,而無羈押必要,諭知以10萬元將張男交保,並已將他釋放。這份強制處分書引起網友討論,「我家貓咪沒我會死,若我犯罪,可以用這個理由交保嗎?」、「難道蜜蜂不會自己採蜜?」、「法官確定他家真的有養蜜蜂嗎?」檢警得知結果也相當傻眼:「張嫌既有改造槍枝能力,也有通緝紀錄,萬一人又跑了,難道要警察冒生命危險再抓一次?」一名資深法官認為,法官寫裁定書時,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,會避免把具體偵查資料載於裁定書內,相關偵查卷證資料也不能公開揭露。或許養蜂不是法官考量的唯一理由,只是沒在強制處分書裡寫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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